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中心
體驗室使用守則
體驗室使用守則
一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(以下簡稱本局)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體驗室(以下簡稱本體驗室)係讓身心障礙者透過實際生活起居,達成以下目的:
(一)體驗未來自立生活所遇真實需求與因應之道。 (二)培養身心障礙者自我決定能力並對其決定負責。 (三)協助其達到真正之自立生活。 二、依據: (一)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第50條。 (二)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67至71條。 (三)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。 (四)衛生福利部頒訂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。 (五)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。 三、服務對象: (一)設籍且實際居住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18歲以上,具有自立生活意願且領有本市核(換)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,經需求評估需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者,並符合下列條件: 1.經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會同身心障礙者共同擬定自立生活計畫或體驗室計畫者。 2.自本中心公告開辦日前,均未使用個人助理服務者。 (二)身心障礙者於本中心公告開辦日前,已有使用個人助理服務之事實,且符合第三點第(一)項者,可申請於本中心體驗室閒置時段使用。 四、體驗方案: (一)本體驗室服務方案分為以下: 1.日間生活體驗: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,一次最多連續五日。 2.全日住宿體驗:入住日上午九時至退住日下午四時三十分,一次最多連續五日四夜。 3.主題生活體驗:單純以主題體驗,每次體驗不超過3小時。 (二)申請體驗之身心障礙者對於本中心核定之體驗天數有不服者,得於體驗天數核定後,十日內申請重新核定。前述重新核定以一次為限,並以核定中,體驗天數額度最高者為原則,但不得超過第四點第(一)項之規定。 (三)每位身心障礙者每年最多申請體驗一次日間生活或全日住宿體驗,一次為限,如已體驗過之身心障礙者有再次體驗之需求,應先向本中心提出申請,再次體驗實際天數應依自立生活計畫核予,每位身心障礙者每年至多以體驗二次為限。惟主題生活體驗得不限次數申請。 (四)本體驗室開放體驗時間應為每週一至週五,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期間不得提供服務。 五、體驗排序及原則: (一)本體驗室應依身心障礙者申請時間順序安排體驗期程。 (二)申請體驗之身心障礙者不得申請延長實際核予之天數,且不得於體驗期間申請體驗延長。如仍有體驗需求,應依第四點第(二)項提出申請,並依實際天數核定之時間重新安排體驗期程。 (三)本中心得視必要性調整身心障礙者體驗期程。 (四)體驗之身心障礙者應於第四點第(一)項規定時間內完成退住程序。 (五)違反前項規定並經本中心查證屬實者,自退住日起算一至兩年內不得申請本體驗服務。 (六)申請體驗之身心障礙者若遇取消體驗服務,應於服務日三天前提出。 六、體驗費用: (一)本體驗室收費如下: 1.全日住宿: (1)二天一夜:300元。 (2)三天二夜:500元。 (3)四天三夜:900元。 (4)五天四夜:1,100元。 2.日間服務:100元/每日。 3.主題服務:免收費。 4.領有本市列冊中低收入、低收入戶者或經社工評估經濟困難者:免收費用。 (二)前項費用應於體驗開始前完成付款。 (三)體驗期間使用本體驗室之身心障礙者個人所需花費應自行負擔。 (四)體驗期間使用本體驗室之身心障礙者對本體驗室、公有家具及設備應負善良管理人之維護責任。因故意或過失所發生之損害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行負擔。 七、安全維護: (一)本中心工作人員應於身心障礙者體驗期間,提供本體驗室鄰近之警察局及本中心緊急聯絡資訊。 (二)本中心於有必要性前提,得於身心障礙者體驗期間,安排本中心工作人員於本中心待命。 (三)本體驗室於所有時間內發生除第四點第(一)、(二)項外之使用情形,經查屬實者,本中心應通知本局,其涉有刑責者,移送司法機關偵辦。如為本中心之服務對象,於查證屬實當日起算一至兩年內,不得申請本體驗室服務。 八、體驗契約:身心障礙者於體驗前,應與本中心簽訂體驗契約,並遵守體驗契約內容,如違反該契約內容規定,所衍生之相關責任,應由體驗身心障礙者自行負責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