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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急難關懷金服務要點 100.04.30第九屆第四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100.11.19第九屆第八次理事會議暨第六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訂 101.02.04第九屆第十次理事會議修訂 101.06.27第九屆第十二次理事會議修訂 102.01.09第九屆第十六次理事會議暨第十三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訂 102.04.10第十屆第一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4.11.14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105.04.14第十一屆第五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5.07.02第十一屆第六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、 目的: (一) 為救助罹患重大傷病或遭逢重大變故之會員。 (二) 關懷居住安養中心之會員。
二、 申請標準: (一) 對象:本會會員、準會員。 (二) 資格:(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申請) 1. 初次罹患重大傷病或重大手術治療者。 2. 因故意外受傷或因疾病住院者,住院五天以上,一年申請一次 為限。(註:以申請日起算一年內。) 3.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或因特殊事故,造成會員生活困頓。 4. 居住安養中心者,一年發放一次年終關懷金。 (三) 注意事項: 1. 資格第1點及第2點,不得重複申請。 2. 申請期限於出院後1個月內提出,逾時不受理。 3. 準會員僅限請領一次,正式成為協會會員即享本會會員之權 利。
三、 請領金額:申請期限出院後1個月內。 (一) 符合救助對象傷病者補助3,000元。 (二) 居住安養中心者,一年補助2,000元,須視急難關懷金狀況決定是 否發放。
四、 檢附文件: (一) 本會急難關懷金申請表乙份。 (二) 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乙份。 (三) 申請醫療救助者應再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。 (四) 申請家庭事故者應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影本。 (五) 其他事由所須必要證明文件。
五、 審核實施方式: (一) 審核:依申請表及檢附文件,經由社工訪視評估是否符合急難關懷 金資格。 (二) 實施: 1. 申請之會員,將文件以親送、傳真或寄送方式至協會,經由社 工訪視評估若符合急難關懷金資格則提報理事長及總幹事,將 提請款項後發放。 2. 由社工陪同理事長或總幹事攜急難關懷金前往探視致意;若不 便協會前往探視致意之會員,可於三日前來電協會通知親自前 往領取急難關懷金,若非會員本人親自領取,請事前告知協會 代為領取之委託人並簽立領據。 3. 社工於下次理事會議中會務報告提請追認。
六、 本急難關懷金發放以本會急難關懷金狀況為準。
七、 為鼓勵會員自我提升、持續學習之獎助學金,由急難關懷金中發放。 (註:獎助學金發放請參閱、依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。)
八、 急難關懷金若超出新台幣30萬元整,超出之部分將轉至協會會務專戶作 為會務、行政、人事費用支出之用途 。
九、 本要點核定實施後,若有未盡事宜,由理、監事會議另行決議修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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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檔案下載(1) 社團法人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急難關懷金服務要點(105.07.02).pdf
相關檔案下載(2) 社團法人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急難關懷金申請表-105.07.02.pdf
相關檔案下載(3) 社團法人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急難關懷金申請表-105.07.02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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